訟 基本解釋
訟 國語辭典
爭辯是非。如:「聚訟紛紜」。《說文解字·言部》:「訟,爭也。」《淮南子·俶真》:「周室衰而王道廢,儒墨乃始列道而議,分徒而訟。」
雙方打官司以爭論曲直。如:「訴訟」。《周禮·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漢·鄭玄·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
責備。《論語·公冶長》:「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
公開的、明白的。《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太尉尚恐不勝諸呂,未敢訟言誅之。」
〔古文〕䛦𧧡吅㕬【唐韻】【集韻】【韻會】【正韻】
𠀤似用切,音頌。【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于官有司也。
又【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𠂯,爭而致其訟。【註】爭辯也。
又【雜卦】訟,不親也。【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註】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爲獄。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爲聚訟。【註】言相爭不定也。
又上書爲人雪冤曰訟。【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又責也。【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註】訟,猶責也。
又公也。【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註】訟,公也。猶明言也。【韻會小補】通作誦。【前漢·呂后紀·鄧展註】誦言,公言也。【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又【韻會】通作頌。【說文】謌訟也。【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
又【廣韻】【集韻】【韻會】𠀤祥容切,頌平聲。亦爭獄也。【詩·召南】何以速我訟,叶上墉下從。毛氏曰:《易》註:訟,爭也,言之于公也,从言从公,蓋會意也。且諧公聲,是以《詩》協從韻,《易》獨音去聲,未爲允當。合依《詩》音,二韻通用。
又【集韻】餘封切,音容。諍也。【書·堯典】嚚訟可乎。馬融本作庸。
又容也。【史記·吳王濞傳】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訟共禁弗予。【註】訟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
又叶古東切,音公。【潘岳·關中詩】旣征爾辭,復蔽爾訟。當乃明實,否則證空。
又叶徂郞切,音藏。【魏武帝·對酒曲】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禮讓,民無所爭訟。
訟 音韻方言
国际音标 suŋ˥˧ 唐代读音 ziòng日语读音 ARASOU UTTAERU UTTAE韩语罗马 SONG现代韩语 송越南语 tụng
客家话 [沙头角腔] ciung2 [宝安腔] siung3 [海陆腔] siung5 [梅县腔] siung5 [台湾四县腔] siung5 [客英字典] siung5 [陆丰腔] siung5 [客语拼音字汇] sung4 xiung4粤语 zung6
近代音 心母 東鍾韻 去聲 訟小空;中古音 邪母 鍾韻 平聲 松小韻 祥容切 三等 合口;邪母 用韻 去聲 頌小韻 似用切 三等 合口;上古音 黄侃系统:心母 東部 ;王力系统:邪母 東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