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基本解釋
- 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佈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 例如 ~辦。~典。~官。~規。~律。~令。~定。~場。~理。~紀。~盲。~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制。~治。犯~。守~。合~。憲~(國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遙~外。
- 處理事物的手段。 例如 辦~。設~。手~。寫~。
- 仿效。 例如 效~。
- 標準,規範,可仿效的。 例如 ~式。~帖。
- 佛家的道理。 例如 佛~。~號。~輪。~像。~門。
- 道家佛家的所謂拿妖捉怪的技術。 例如 ~師。~器。~事。
- 指「法國」。 例如 ~文。~式大菜。
- 姓。
法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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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 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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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本義 [act;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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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書證
- 漢法令非行也 —— 漢·賈誼 《治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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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模式 [norm;standard;model]書證
- 匹夫而爲百世師,一言而爲天下法 —— 宋·蘇軾 《潮州韓文公廟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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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辦法 [method]書證
- 凡用兵之法,全國爲上 —— 《孫子·九變》
- 其法,用膠泥刻字 —— 宋·沈括 《夢溪筆談·活板》
- 古法採草藥多用二月八月 —— 《夢溪筆談·採草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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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電容的MKS制實用單位,等於電容器極板上充以1庫侖電量後兩板間的電壓爲1伏特時的電容 [fa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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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稱佛家的事物 [Buddh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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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戰國時期一重要學派名 [Fa school]書證
- 雜家者流,蓋出於議官。兼儒、墨,合名、法 —— 《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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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術,即用唸咒、畫符等勝敵或驅邪的迷信手法 [magic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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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簡稱 [France]書證
- 餘聞法人好勝 —— 《清· 薛福成《觀巴黎油畫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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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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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be within the law]書證
- 其於諸侯之求索也,法則聽之,不法則距之 —— 《韓非子·八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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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書證
- 則文王不足法與? —— 《孟子·公孫丑上》
-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 《韓非子·五蠹》
- 法其所以爲法 —— 《呂氏春秋·察今》
- 垂諸文而爲後世法 —— 唐·韓愈 《答李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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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 [abide by the law]書證
- 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 —— 柳宗元 《封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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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治 [punish according to law]書證
- [商鞅]將法太子 —— 《史記·商君列傳》
法 國語辭典
律令。
- 《韓非子·定 法 》:「 法 者,憲令著於官府。」
制度。
- 《禮記·曲禮下》:「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 法 而審行之。」
範式、原則。
途徑。
佛、道等的道理。
- 《五燈會元·卷六·谷山藏禪師》:「 法 尚應捨,何況非 法 ?」
方術、技巧。
法 國的簡稱。舊音ㄈㄚˋ fà。
姓。如漢代有 法 雄。
可為法則的。
屬於佛家的。
仿效。
- 《周易·繫辭上》:「知崇禮卑,崇效天,卑 法 地,天地設位,而易行乎其中矣。」
參見「法子」條。
在「沒 法 兒」、「想個 法 兒」等語詞中的音讀。
法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字部】 康熙筆畫:9 部外筆畫:5
〔古文〕佱灋【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
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法也。【書·呂
】惟作五虐之
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 灋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未收錄「法」字頭,請參考「灋」字:)
說文解字·灋
卷十
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方乏切文四 重二
說文解字注·灋
(灋)㓝也。㓝者,罰辠也。易曰:利用㓝人,以正法也。引伸爲凡模笵之偁。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
者,鑄器之法也。平之如水。从水。説从水之意。張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所㠯觸不直者去之。从
去。下
字今依韵會補。此説从
去之意。法之正人,如
之去惡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許書無言今文者,此葢隸省之字,許書本無,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無折。
(佱)古文。
法 音韻方言
音標 & 周邊語言
- 國際音標
- fɑ˨˩˦
- 唐代讀音
- *biæp
- 日語讀音
- NORI OKITE NOTTORU
- 韓語羅馬
- PEP
- 現代韓語
- 법
- 越南語
- pháp
方言讀音 (舊版簡文)
- 廣東話
- faat3
- 客家話
- [海陆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台湾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 潮州話
- huap
音系簡文
- 中古音
- 非母 乏韻 入聲 法小韻 方乏切 三等 合口;
- 近代音
- 非母 家麻韻 入聲作上聲 法小空;
- 上古音
- 黄侃系统:幫母 怗部 ;王力系统:幫母 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