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 基本解釋
- 處分犯罪、犯錯誤或違犯某項規則的人。 例如 ~款。~球。懲~。~不當罪(處罰過嚴或過寬,與所犯的罪行不相當)。
罚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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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意。小篆字,從刀,從詈( lì,罵人)。「刀」指刑法。本義:處罰,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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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義 [penalize;pun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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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罰規(處罰的規章);罰約(輸者受罰的約定);罰弗及嗣(懲罰罪犯,但不延及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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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過失、錯誤的處分 [be disciplined;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書證
- 如詩不成,罰依金谷酒數 —— 李白 《春夜宴桃李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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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罰爵(宴飲時,罰失禮者喝酒的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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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伐;殺 [kill]書證
- 致天之罰 —— 《書·湯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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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罰極(因有罪而加以誅殺);罰罪(討伐或懲處有罪者);罰惡(懲治惡人);罰蔽(罰罪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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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錢贖罪 [buy]書證
- 五刑不筒,正於五罰 —— 《書·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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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罰鍰(納金贖罪);罰銅(納銅罰罪);罰贖(出錢贖罪);罰俸(官吏因犯罪而停發薪俸)
词性变化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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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誓 [swear;vow;pledge]書證
- 不是我竇娥罰下這等無頭願,委實的冤情不淺 —— 《元· 關漢卿《竇娥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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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penalty;punishment]書證
-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 —— 《周禮·職金》
- 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求,比周以相爲也 —— 《韓非子·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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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罰作(漢代刑罰之一。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罰神(傳說主管刑罰之神)
↳ 罰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未收錄「罚」字頭,請參考「罰」字:)
【未集中】【网字部】 康熙筆畫:15 部外筆畫:9
【廣韻】【集韻】【韻會】房越切,音伐。【說文】辠之小者。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春秋·元命包】罔言爲詈,刀詈爲罰。罰之言罔陷於害。【易·豫卦】則
罰淸而民服。【書·呂
】五
不
,正於五罰。【傳】出金贖罪。【周禮·地官·司救】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註】罰謂撻擊之也。
又【韻補】叶扶廢切【江淹·齊高帝誄】綴機剟賊,輕章削罰。矜廣慈,合賤兼愛。愛字音炁。○按《說文》在刀部,今倂入。
罚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注
(罰)辠之小者。辠、犯法也。罰爲犯法之小者。㓝爲罰辠之重者。五罰輕於五㓝。从刀詈。㑹意。房越切。十五部。未㠯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說從刀詈之意。罰者、但持刀而詈則法之。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別其犯法之輕重也。初學記云。元命包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内也。陷於害也。注云。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今作罰用寸。寸、丈尺也。言納以繩墨之事。初學記又云。元命包曰。㓝、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注云。井飮人、則人樂之不巳。則自陷於泉。故加刀謂之㓝。欲人畏懼以全命也。此二條皆引春秋元命包。今本初學記皆系諸說文。殊誤。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春秋元命包說㓝字與此同。可以諟正矣。云刀守詈、刀守井、則㓝罰不分輕重。古五罰不用刀也。故許說罰爲刀詈。犯法之小者。㓝爲井刀。執法之大者。一入刀部。一入井部。所以正緯說也。○唐人諱淵作泉。亦或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