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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恤刑

拼音 xù xíng

注音 ㄒㄩˋ ㄒㄧㄥˊ

恤刑 詞語解釋

解釋
1.慎用刑法。語本《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2.特指減刑。 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清理冤滯的官員,常被稱爲恤刑。始設置於明太祖時,成化後遂成定製。清康熙時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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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
恤刑xù xíngㄒㄩˋ ㄒㄧㄥˊ
  1. 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 恤刑爾。」

  2.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

  3.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种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審 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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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 網路解釋

百度百科

恤刑

  •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於《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後世一般指對於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治者注意對於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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