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字義
● 判
- 區別,分辨,斷定:~明。~辨。~據。~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斷。
- 分開,截然不同:~然。~若兩人。~若鴻溝。
- 評定:裁~。談~。~卷子。
-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決:~詞。~決。~案。
- 古代官名:通~。~官(中國唐、宋兩代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傳說中借指閻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
英語 judge; discriminate; conclude
德語 benachteiligen, unterscheiden ,erkennen, unterscheiden ,richten, beurteilen ,verdonnern
法語 juger,rendre un verdict,noter
判 詳細解釋
詳細字義
〈動〉
(1) (形聲兼會意。從刀,半聲。從刀,表明其意義與刀有聯繫。“半”是把牛分開。本義:分,分開)
(2) 同本義 [divide]
判,分也。——《說文》
繼猶判渙。——《詩·周頌·訪落》
紀於是乎判。——《左傳·莊公三年》
若七德離判,民乃攜貳。——《國語·周語中》
遂判爲十二,合爲七國,威分於陪臣之邦。——柳宗元《封建論》
(3) 又如:判割(分割);判妻(丈夫去世或與丈夫離異後再嫁的婦女);判散(分散);判禮(分離;分開);判跡(分道而行);判裂(割裂;分離)
(4) 判決 [judge;sentence;condemn]
太尉判狀辭甚巽(恭順)。——唐· 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狀》
(5) 又如:審判(審理和判決);判詞(判決的文詞);判牘(判決司法案件的文書);判有罪;判無罪
(6) 區別;分辨 [distinguish]
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莊子·天下》
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宋· 蘇洵《六國論》
(7) 又如:判別是非;判正(分辨是非曲直)
(8) 裁定 [decide]。如:公判;評判(判定勝負或優劣);判事(判決事務的是非曲直);判個死日(預知死期。判:斷定);判命(判定人的命運;拼命);判析(裁決)
(9) [爲了評價或強調的目的] 評定做上符號或記號 [mark]
使者呈上書看時,封面上判雲:“漢大丞相付 周都督開拆。”——《三國演義》
(10) 又如:判卷子;判閱(批閱)
(11) 球賽中裁定球或球員的情況 [call]。如:判發球出界;判跑壘員安全進壘
(12) 通“拚”。捨棄 [forsake]
海波無底珠沉海,採珠之人判死採。——元稹《採珠行》
詞性變化
〈名〉
(1) 半 [half]
凡有責者有判書。——《周禮·朝士》。注:“半分而合者。”
卿大夫判縣。——《周禮·小胥》。按:“宮縣四面,判縣兩面。”
掌萬民之判。——《周禮·媒氏》
璋判白。——《公羊傳·定公八年》
天地判合。——《漢書·翟義傳》
(2) 判決獄訟的官 [judge;justice]。如:州判;通判;判司(官名。掌批判文牘的官);判官頭(雕繪着判官的馬鞍)
(3) 裁決訴訟的文書 [court verdict]。如:判花(花押。舊時在判決書後簽字花押)
常用詞組
判 國語辭典
分、分開。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區別、分辨。《莊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分明、辨明。如:「存亡未判」。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
決斷是非曲直。如:「審判」、「判刑」、「判案」。
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分別的樣子。如:「判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