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基本解释
- 区别,分辨,断定。 例如 ~明。~辨。~据。~读(利用已知的视觉信息符号来判断新获得的视觉信息的含义)。~断。
- 分开,截然不同。 例如 ~然。~若两人。~若鸿沟。
- 评定。 例如 裁~。谈~。~卷子。
-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 例如 ~词。~决。~案。
- 古代官名。 例如 通~。~官(中国唐、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
判 详细解释
-
(形声兼会意。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
-
同本义 [divide]书证
- 判,分也 —— 《说文》
- 继犹判涣 —— 《诗·周颂·访落》
- 纪于是乎判 —— 《左传·庄公三年》
- 若七德离判,民乃携贰 —— 《国语·周语中》
- 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威分于陪臣之邦 —— 柳宗元 《封建论》
-
又如:判割(分割);判妻(丈夫去世或与丈夫离异后再嫁的妇女);判散(分散);判礼(分离;分开);判迹(分道而行);判裂(割裂;分离)
-
判决 [judge;sentence;condemn]书证
- 太尉判状辞甚巽(恭顺) —— 唐·柳宗元 《段太尉逸事状》
-
又如:审判(审理和判决);判词(判决的文词);判牍(判决司法案件的文书);判有罪;判无罪
-
区别;分辨 [distinguish]书证
- 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 《庄子·天下》
- 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 —— 宋·苏洵 《六国论》
-
又如:判别是非;判正(分辨是非曲直)
-
裁定 [decide]。如:公判;评判(判定胜负或优劣);判事(判决事务的是非曲直);判个死日(预知死期。判:断定);判命(判定人的命运;拼命);判析(裁决)
-
[为了评价或强调的目的] 评定做上符号或记号 [mark]书证
- 使者呈上书看时,封面上判云:“汉大丞相付 周都督开拆。” —— 《三国演义》
-
又如:判卷子;判阅(批阅)
-
球赛中裁定球或球员的情况 [call]。如:判发球出界;判跑垒员安全进垒
词性变化
◎判
-
通“拚”。舍弃 [forsake]书证
- 海波无底珠沉海,采珠之人判死采 —— 元稹 《采珠行》
-
半 [half]书证
- 凡有责者有判书 —— 《周礼·朝士》
- 卿大夫判县 —— 《周礼·小胥》
- 掌万民之判 —— 《周礼·媒氏》
- 璋判白 —— 《公羊传·定公八年》
- 天地判合 —— 《汉书·翟义传》
-
判决狱讼的官 [judge;justice]。如:州判;通判;判司(官名。掌批判文牍的官);判官头(雕绘着判官的马鞍)
-
裁决诉讼的文书 [court verdict]。如:判花(花押。旧时在判决书后签字花押)
判 國語辭典
1.
分、分开。
书证
- 唐·柳宗元〈封建论〉:「遂 判 为十二,合为七国。」
2.
区别、分辨。
书证
- 《庄子·天下》:「 判 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3.
分明、辨明。
例如
如:「存亡未 判 」。
书证
- 宋·苏洵〈六国论〉:「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 判 矣 。」
4.
决断是非曲直。
例如
如:「审 判 」、「判刑」、「 判 案」。
5.
古称高位兼低职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 判 六军十二卫事,宋以宰相 判 枢密院。
书证
- 《宋史·卷三一二·韩琦传》:「除镇安武胜军节度使、司徒兼侍中、 判 相州。」
分别的样子。
例如
如:「 判 然有别」。
1.
审 判 诉讼的判决文书。
书证
- 《新唐书·卷一二六·李元纮传》:「元纮大署 判 后曰:『南山可移, 判 不可摇也。』」
2.
断语。
书证
- 《红楼梦·第五回》:「后面便是一座古庙,里面有一美人在内独坐看经。其 判 云:『勘破三春景不长,缁衣顿改昔年妆。可怜绣户侯门女,独卧青灯古佛旁。』」
3.
文体的一种。仿 判 狱的文词,可见其推理、辩驳的能力。科举取士,亦以试 判 。
书证
- 清·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 判 》:「今世理官断狱,例有参词,而设科取士,亦试以 判 ,其体皆用四六,则其习由来久矣。」
判 康熙字典
【子集下】【刀字部】 康熙笔画:7 部外笔画:5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普半切,音泮。【說文】分也。从刀,半聲。【玉篇】分散也。
又【增韻】半也。【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
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
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
又斷也。【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
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
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
又通作泮。【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判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判
卷四
分也。从刀半聲。普半切
说文解字注
(判)分也。媒氏掌萬民之判。注。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朝士有判書以治則聽。注。判、半分而合者。从刀。半聲。形聲包㑹意。普半切。十四部。
判 音韵方言
音标 & 周边语言
- 国际音标
- pʰĄn˥˧
- 唐代读音
- pɑ̀n
- 日语读音
- WAKERU
- 韩语罗马
- PHAN
- 现代韩语
- 판
- 越南语
- phán
方言读音 (旧版简文)
- 广东话
- pun3
- 客家话
- [宝安腔] pan3 [沙头角腔] pan5 [陆丰腔] pan3 [客英字典] pan5 [台湾四县腔] pan5 [梅县腔] pan5 [海陆腔] pan6 [客语拼音字汇] pan4 [东莞腔] pan3
音系简文
- 中古音
- 滂母 換韻 去聲 判小韻 普半切 一等 合口;
- 近代音
- 滂母 桓歡韻 去聲 判小空;
- 上古音
- 黄侃系统:滂母 寒部 ;王力系统:滂母 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