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
鑑定人
鑑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人。鑑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並確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分爲專職和兼職兩種。鑑定人經司法機關傳喚,有義務到案按受詢問和陳述鑑定過程、結論;有權査閱案卷材料,並經司法機關許可,有權對當事人、證人等提出詢問;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故意提出虛假爲鑑定的應負刑事責任。英美等國一般把鑑定人稱爲“專家證人”,並允許當事人自行聘請,大陸法系國家和日本則規定鑑定人只能由司法機關聘請或指定,其作用是作爲審判官的輔助人來彌補審判官在專門知識上的不足。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