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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華
鬱華(1884—1939),字曼陀,浙江富陽人,郁達夫胞兄。著名的愛國法官、法學家,曾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東北分院刑庭庭長、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庭長,兼任東吳、法政等大學教授。著作有《刑法總則及判例》。他也是著名的畫家和詩人,擅長山水畫,身後刊有《靜遠堂詩畫集》。鬱華具有鮮明的愛國立場和堅貞的民族氣節。在日寇入侵的情勢下,他堅決拒絕敵僞誘脅,不事敵、不媚敵。九一八事變後,日軍佔領瀋陽。日軍要求鬱華留在瀋陽,並將委以要職。他得知這一消息後,連夜出逃瀋陽,潛回北平。1932年鬱華調到上海,任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庭長,併兼任東吳、法政等大學教授。鬱華堅持司法尊嚴和民族利益,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愛國青年和進步人士,打擊漢奸、日寇。1933年營救廖承志就是其一。1937年上海淪陷後,江蘇高等法院二分院遷入法租界,成爲當時保留在租界中唯一的中國法權機關,但處在日僞勢力的包圍中。他雖多次收到日僞特務附着子彈的恐嚇信,但毅然決然留在租界,堅守他的崗位。1939年11月23日上午,他從善鍾路住所出門上班時,被預伏的汪僞特務槍擊身亡,成爲民國司法界在抗日戰爭期間爲國捐軀的第一人。1952年經中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追認鬱華爲革命烈士。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