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 詳細解釋
詳細字義
◎ 罰
〈動〉
(1) (會意。小篆字,從刀,從詈( lì,罵人)。“刀”指刑法。本義:處罰,懲辦)
(2) 同本義 [penalize;punish]
罰,罪之小者。從刀、從詈,會意。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說文》
罰上報下之罪也。——《墨子經》
三讓而罰。——《周禮·司救》。注:“撻擊之也。”
小刑憲罰。——《周禮·司市》。注:“播其肆也。”
忠所罪以遇罰兮。——《楚辭·惜誦》
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諸葛亮《出師表》
皆不應重罰。——清· 方苞《獄中雜記》
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刑。——唐· 魏徵《諫太宗十思疏》
(3) 又如:罰規(處罰的規章);罰約(輸者受罰的約定);罰弗及嗣(懲罰罪犯,但不延及子孫)
(4) 對有過失、錯誤的處分 [be disciplined;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
如詩不成,罰依金谷酒數。——李白《春夜宴桃李園序》
(5) 又如:罰爵(宴飲時,罰失禮者喝酒的酒器)
(6) 討伐;殺 [kill]
致天之罰。——《書·湯誓》
(7) 又如:罰極(因有罪而加以誅殺);罰罪(討伐或懲處有罪者);罰惡(懲治惡人);罰蔽(罰罪斷獄)
(8) 出錢贖罪 [buy]
五刑不筒,正於五罰——《書·五刑》
(9) 又如:罰鍰(納金贖罪);罰銅(納銅罰罪);罰贖(出錢贖罪);罰俸(官吏因犯罪而停發薪俸)
(10) 發誓 [swear;vow;pledge]
不是我竇娥罰下這等無頭願,委實的冤情不淺。—— 元· 關漢卿《竇娥冤》
詞性變化
◎ 罰
〈名〉
(1) 刑罰 [penalty;punishment]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周禮·職金》。注:“罰,罰贖也。”
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求,比周以相爲也。——《韓非子·有度》
(2) 又如:罰作(漢代刑罰之一。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罰神(傳說主管刑罰之神)
常用詞組
(罰)辠之小者。辠、犯法也。罰爲犯法之小者。㓝爲罰辠之重者。五罰輕於五㓝。从刀詈。㑹意。房越切。十五部。未㠯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說從刀詈之意。罰者、但持刀而詈則法之。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別其犯法之輕重也。初學記云。元命包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内也。陷於害也。注云。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今作罰用寸。寸、丈尺也。言納以繩墨之事。初學記又云。元命包曰。㓝、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注云。井飮人、則人樂之不巳。則自陷於泉。故加刀謂之㓝。欲人畏懼以全命也。此二條皆引春秋元命包。今本初學記皆系諸說文。殊誤。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春秋元命包說㓝字與此同。可以諟正矣。云刀守詈、刀守井、則㓝罰不分輕重。古五罰不用刀也。故許說罰爲刀詈。犯法之小者。㓝爲井刀。執法之大者。一入刀部。一入井部。所以正緯說也。○唐人諱淵作泉。亦或作川。
罚 字源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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