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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憑
太平天國發給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證。據現存太平天國田憑實物及文獻記載,天曆十年(1860年) 以後,在江蘇、浙江地區以忠王李秀成等省一級負責官員的名義頒發,目的是爲確定土地所有權,並據此徵稅。每年遵照天朝定製完納銀米,不得違誤; 所有自份田產並無假冒隱匿等弊。給憑之後,如有爭訟霸佔一切情事,準該花戶稟請究治。”其中說明頒發田憑的原因,領憑者的義務與權利等。凡有土地者,都要領取田憑。地主要領取田憑後方能準收租。不領憑即失去對原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不領憑收租者,其田充公。”對蕩田所發田憑,稱爲“蕩憑”。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