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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審
拼音
cháo shěn
注音
ㄔㄠˊ ㄕㄣˇ
朝審
詞語解釋
解釋
明
·
清
兩代由朝廷派員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製度。始於
明
·
天順
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製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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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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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審
朝審是明清時對於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後對於京師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朝審制度並且發展出了秋審制(專指對外省死刑案件的複覈)。
朝審的結果一般分爲情真、可矜、可疑、有詞(明朝)或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清朝)等類,情真/情實類需奏請皇帝裁決纔可執行死刑,並且每年都會有不予勾決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爲流放或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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