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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
推事是指清末大理院、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各級法院的審判人員。舊時通稱‘‘法官”或“審判官”。由司法官考試及格的,大學或專門學校畢業有專門著作或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兩年以上的,或執行律師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檢察官一年以上的人充任。按照推事在審判中所起的作用,分爲受命推事(即受審判長命令實施審判事務)和受託推事(受其他法院的囑託&施審判事務);按照其地位分爲首席推事(即審判長)和陪席推事。單獨一人審理簡易案件的推事,稱爲“獨任推事”。審理案件。《疑獄集》:“行岌曰:臣推事不若俊臣,陛下委臣必須實狀,若順旨妄陷平人,豈法官所守,臣以爲陛下試臣耳。”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