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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
打拐是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簡稱。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竊嬰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