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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實法
手實法亦稱“首實法”。唐宗時官府令民戶自報田地和財產作爲徵稅依據的辦法。 唐初,行租庸調法時,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層單位裏中的居民自報年齡及田地面積,編成簿冊,名爲“鄉帳”。唐穆宗長慶四年 (公元824年) ,元稹在同州採取整頓賦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報,名 “自通手實狀” 。宋仁宗時,周湛爲江南西路轉運使和蘇頌爲江寧知縣時,都曾施行許民自言,自實的辦法。宋神宗時,呂惠卿又創制五等丁、產簿,規定申報的項目極爲廣泛。尺椽寸土,雞豚家畜均預陳報,如有隱匿,許人告發,並以查獲資產的三分之一爲賞,終以擾民太甚,不久廢止。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