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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志愿兵役制

拼音 zhì yuàn bīng yì zhì

注音 ㄓˋ ㄩㄢˋ ㄅㄧㄥ ㄧˋ ㄓˋ

志愿兵役制 詞語解釋

解釋
①招收志願人員參加軍隊承擔軍事任務的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革命戰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實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規定實行義務兵役製爲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②英、美等國對以僱傭方式招募兵員補充軍隊的募兵制的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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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兵役制

  • 志願兵役制是公民自願參加軍隊,擔負軍事任務的制度。通常是人民革命戰爭、民族解放戰爭和其他正義戰爭中軍隊進行兵員補充的主要方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一直實行志願兵役制。新中國成立後,到1955年,繼續沿用志願兵役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製爲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超期服現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滿5年,已成爲專業技術骨幹的,由本人申請,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改爲志願兵。”同時規定:“志願兵服刼役的期限,從改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過12年,年齡不超過35歲;軍隊有特殊需要,本人自願,經軍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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