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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是一種西方社會學理論。地理環境指存在於人類社會周圍,包括作爲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在內的各種自然要素的總和,如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礦藏、生物等。地理環境決定論者認爲,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對社會發展起決定作用,是決定社會發展的根本因素。他們認爲人同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生理、心理,人口分佈,種族優劣,文化高低,國家強弱,經濟與社會發展,等等,無不聽命於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的支配。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產生,當時對否定封建社會關於神的意旨決定社會發展的觀念,起了一定的進步作用。但是,用地理環境這種外因論來解釋人類社會的發展,用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不僅不能正確解釋社會現象,而且必然陷入唯心主義。這種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孟德斯鳩、美國的布克爾和森帕爾、德國的拉採爾等。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