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也稱“海牙法院”。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1946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在海牙成立。《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成員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成員國,應承諾遵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法院接受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另還爲聯合國機構提供關於法律問題的權威性參考意見。
-----------------
國語辭典國際法院 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於西元一九四六年於荷蘭的海牙成立,以法官十五人組成,掌理國際間訴訟事件的審訊及判決,並對聯合國所提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也作「國際法庭」。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