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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
行政區劃是國家爲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爲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爲區、縣。自治州分爲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行政區劃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先後作過多次調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省級以下行政區劃變化很大:按“整縣改市”、“以鄉建鎮”模式設置大批市、鎮;部分地區與市合併,全面試行市領導縣體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開後恢復爲鄉、民族鄉;撤(縣轄)區並鄉建鎮;恢復和新設民族自治地方。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