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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爲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爲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爲公示催告。(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