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公庫
1.官府之倉庫。 2.國民黨統治時期經管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根據1928年國民黨財政部的規定﹐用款機關得以部分收入抵撥支出。其後﹐於1939年公佈"公庫法"。在中央政府設國庫﹐地方政府分別設省庫﹑市庫和縣庫。規定國家全部歲入歲出都由公庫統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國庫事務由中央銀行代理;地方各級公庫事務由該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覈準的銀行代理;在未設銀行的地方﹐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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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和其他財物的機關。而關於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物契據的保管交易,則指定銀行為代理機關。分有國庫、省庫、市庫和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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