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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首

異體字

部首 言

部外 16

總筆畫 23

辯

統一碼

字形分析

筆順

扩展B U+27B80

上中下结构

25221343441112514111251

五筆

倉頡

鄭碼

lwwy

wloor

lkos

部首 言 部外 16總筆劃 23

統一碼 27B80筆順 25221343441112514111251

𧮀 基本解釋

© 漢典
【酉集下】【辛】 辯·康熙筆画:21 ·部外筆画:14

辯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未收錄“𧮀”字頭,請參考“辯”字。)
【酉集下】【辛】 辯·康熙筆画:21 ·部外筆画:14

同辨。【說文】判也。【廣韻】別也。【易·履卦】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又詳審也。【周禮·天官】惟王建國,辯方正位。

又明悉也。【易·大有】明辯晳也。

又【集韻】巧言也。【禮·王制】言僞而辯。【史記·荀卿傳】鄒衍之術,迂大而閎辯。

又爭辯也。【禮·鄕飮酒義】不慢不爭,則遠于鬭辯矣。

又【說文】治也。【書·酒誥】勿辯乃司。【左傳·昭元年】主盟者誰能辯焉。【註】辯,治也。

又微辯,諷諭也。【禮·儒行】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

又與徧通。【禮·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註】辯,徧也。【史記·五帝紀】辯于羣神。【書·舜典】作徧。

又與平通。【字彙補】平均也。【史記·五帝紀】辯秩東作,辯秩西成。【書·堯典】作平。

又【五音集韻】下辯,地名。在武鄕。

又【集韻】【韻會】筆列切【正韻】必列切,𠀤音䇷。與貶同。【周禮·秋官·士師】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註】辯,當爲貶。遭饑荒,則𠛬罰、國事有所貶損。

© 漢典
【卷十四】【辡】

辯 《说文解字》

(說文解字未收錄“𧮀”字頭,請參考“辯”字:)
【卷十四】【辡】
『說文解字』

治也。从言在辡之閒。符蹇切文二

『說文解字注』

(辯)治也。治者、理也。俗多與辨不別。辨者、判也。从言在辡之閒。謂治獄也。會意。符蹇切。十二部。

© 漢典

【載入評論 】 【論壇討論】

同部首
    1. 詆
    2. 誅
    3. 諅
    4. 䜐
    5. 詍
    6. 譥
    7. 䜆
    8. 䚱
    9. 訏
    10. 䛝
    11. 詡
    12. 䚷
同筆畫
    1. 䲍
    2. 㱍
    3. 聾
    4. 鑥
    5. 䴁
    6. 鷣
    7. 曬
    8. 靆
    9. 䴅
    10. 㸐
    11. 馪
    12. 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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