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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首

異體字

部首 竹

部外 17

總筆畫 23

𥷚

統一碼

字形分析

筆順

擴展B U+25DE4

上下結構

31431413443112354111251

五筆

倉頡

鄭碼

tduy

hkjr

mgrs

部首 竹 部外 17總筆劃 23

擴展B 25DE4筆順 31431413443112354111251

𥷤 基本解釋

基本字義


● 𥷤

jū ㄐㄩ

  1. 同“𥷚”。《玉篇•㚔部》:“𥷤,窮治罪人也。”《正字通•竹部》:“𥷚,本作𥷤。”
© 漢典
【未集上】【竹】 𥷚·康熙筆画:23 ·部外筆画:17

𥷚 《康熙字典》

(康熙字典未收錄“𥷤”字頭,請參考“𥷚”字。)
【未集上】【竹】 𥷚·康熙筆画:23 ·部外筆画:17

【廣韻】【集韻】𠀤居六切,音匊。窮理罪人也。【楚辭·天問】皆歸射𥷚,而無害厥躬。【註】凡能取中皆曰射。𥷚,窮也。言啓之所爲,皆歸于中理而窮情,夫孰能害之者。

© 漢典
【卷十】【幸】

𥷚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未收錄“𥷤”字頭,請參考“𥷚”字:)
【卷十】【幸】
『說文解字』

窮理罪人也。从幸从人从言,竹聲。𥱩,或省言。居六切文七 重一 

『說文解字注』

(𥷚)竆治辠人也。治,各本作理,唐人所改也。今依篇、韵正。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正。文王世子注曰:讀書論法曰鞠。正義云:讀書,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用法,謂以法律平斷其罪。周禮小司寇:讀書用法。先鄭云:如今讀鞫巳乃論之。漢書功臣侯表:坐鞠獄不實。如淳云:鞠者,以其辭決罪也。張湯傳:訊鞫論報。張晏云:鞫,一吏爲讀狀論其報行也。㓝法志:遣廷史與郡鞫獄。如淳云:以囚辭決獄爲鞫,謂疑獄也。按鞫者,俗𥷚字,譌作鞠。古言鞫,今言供,語之轉也。今法具犯人口供於前,具勘語擬罪於後,卽周之讀書用法、漢之以辭決罪也。鞫與竆一語之轉。故以竆治罪人釋鞫。引申爲凡竆之偁。谷風、南山、小弁傳曰:竆也。公劉傳曰:究也。節南山傳曰:盈也。究、盈亦窹之意。蓼莪傳曰:養也。養與竆相反而成,如亂可訓治,徂可訓存,苦可訓快。若采芑傳曰:鞫,告也。此則謂鞫卽告之叚借字。文王世子:告於甸人。亦是叚告爲鞫也。从㚔人言。會意。㚔人言者,犯罪人之言也。竹聲。居六切。三部。按此字隷作鞫,經典從之。俗多改爲鞠,大誤。


(𥱩)或省言。文七 重一此部八篆俗寫皆改𢆎爲㚔。

© 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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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部首
    1. 䈬
    2. 䇖
    3. 簓
    4. 䉏
    5. 䇼
    6. 簊
    7. 簺
    8. 䉂
    9. 箚
    10. 篘
    11. 篜
    12. 䉚
同筆畫
    1. 躛
    2. 鷼
    3. 齄
    4. 魘
    5. 鼸
    6. 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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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鑙
    10. 黂
    11. 齃
    12. 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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