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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羈押

拼音 jī yā

注音 ㄐㄧ ㄧㄚ

羈押 詞語解釋

解釋
  • 拘留;拘押。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滅罪證,依法將未判決的人犯關押在規定的監禁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
    國語辭典
    羈押jī yā ㄐㄧ ㄧㄚ
    1. 法院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為執行刑罰、保全事證的真實,或方便訴訟的進行,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

    英語 to detain, to take into custody, detention, imprisonment

    德語 Arrest, Festnahme (S)​, festhalten, gefangenhalten (V)​, inhaftieren, in Gewahrsam nehmen (V)​

    法語 détenir

    © 漢典

    羈押 網路解釋

    百度百科

    羈押

  • 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曆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明律·刑律、斷獄》規定,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許放回告訴人。同時,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定審限和羈押期限,秦《司空律》規定,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論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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