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jí huì yóu xíng fǎ
注音 ㄐㄧˊ ㄏㄨㄟˋ ㄧㄡˊ ㄒㄧㄥˊ ㄈㄚˇ
为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全名为《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共三十五条。民国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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