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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五權憲法(五权宪法)

拼音 wǔ quán xiàn fǎ

注音 ㄨˇ ㄑㄩㄢˊ ㄒㄧㄢˋ ㄈㄚˇ

五權憲法 词语解释

解释

◎ 五权宪法 Wǔquán Xiànfǎ

[a legal system of bourgeois democracy suggested by Sun Zhongshan that five power and authority of lawmaking,administeration of political,justice,examination and supervising be separated] 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英语 Sun Yat-sen's Five-power constitu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n of Taiwan, The five courts or 院[yuan4] are 行政院[xing2 zheng4 yuan4] Executive yuan, 立法院[li4 fa3 yuan4] Legislative yuan, 司法院[si1 fa3 yuan4] Judicial yuan, 考試院|考试院[kao3 shi4 yuan4] Examination yuan, 監察院|监察院[jian1 cha2 yuan4] Control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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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憲法 网络解释

百度百科

五权宪法

  •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倡的实行“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先在《民报》(日本东京出版)创刊纪念会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权宪法》讲演中作了具体阐述。五权制度即“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机关独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专权;而同时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实行所谓“权能划分”。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的。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三权宪法”的三权制度的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对五权宪法早在十九世纪就有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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