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典
  • 查询索引
  • ............................
    汉字拆分查询
    字典部首索引
    字典繁体部首
    字典拼音索引
    字典注音索引
    康熙部首索引
    说文部首索引
 
条目
导航
汉典
  • 查询索引
  • ............................
    汉字拆分查询
    字典部首索引
    字典繁体部首
    字典拼音索引
    字典注音索引
    康熙部首索引
    说文部首索引
当前位置: 通识  >  汉文化  >  開卷有益  > 正文

有土斯有民和有民斯有土

田余庆

作者简介:田余庆(1924—2014),湖南省湘阴县人。1950年北京大学史学系毕业。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史。代表作为《东晋门阀政治》、《秦汉魏晋史探微》和《拓跋史探》。

 

战国至西汉初年,典型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资料并不多见,但不甚典型的资料却有一些。我们从这些不甚典型的资料中探寻其共性,并与稍后依附关系发展联系起来考察,大体上还能把依附关系开始发生的状况辨认出来。
 
《韩非子·诡使》谓:“士卒之逃事状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是研究最早的依附关系的常用资料之一。《诡使》篇是韩非晚年之作,当反映战国末期的情况。逃亡附托的人是士卒。《商君书·境内》:“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商君书》与《韩非子》说到的士、卒是一回事,大抵指爵级低或无爵的人。秦制,无爵者通称士伍。较早出现的依附关系,似与军伍有关。士卒逃亡以避徭赋,必然对所附托的“有威之门”负有一定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其详不得而知。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黥妾爰书,谓某里五大夫的家吏公士某,奉五大夫之命缚其妾诣官,告以妾悍,请求黥妾。按公士,一级,低爵;五大夫,九级,高爵。疑公士之为五大夫家吏者,就是士卒“附托有威之门”一类的实例。家吏的职掌从爰书中大体可见,士卒之附托者应当也差不多。秦简及《史》、《汉》均有“舍人”,《汉书·高帝纪》秦二世三年注师古曰:“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舍人之于主人具有公私两方面的关系,与家吏之于五大夫,当大体相似。不过根据现知资料,以上这类关系在那时还没有被发现于生产过程中,还不能证明是典型的封建依附形态。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谓秦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是常用的认为秦代农业中已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资料。“见税什伍”是一种对分制的租佃制,不论有没有依附关系,它都可能存在。但是“豪民”的出现却具有时代意义。秦以前史籍似不见这种豪民。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 (率)敖’?‘ (率)敖’当里典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谓 (率)通帅,敖读为豪, (率)敖即帅豪,而帅、豪同义。里典以帅豪为之。秦始皇讳正,此简称里典不称里正,知为秦始皇时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注:“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何休此注,反映的不仅是东汉情况。《魏书·食货志》:邻长、里长、党长“取乡人强谨者”。这些材料告诉我们,秦汉以降,乡党之长例以强健豪民为之。豪民以力雄张乡里,他们与按对分制耕种其土地的人之间,自然不可能纯粹是自由租佃关系而无其他强制和束缚。所以从“或耕豪民之田”的记载中可以推断秦代农业中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上引《公羊传》注文系于“初税亩”之下,并谓里正受倍田,可见称豪民者,居里正者,事实上都与土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附托有威之门”的附托者以及家吏、舍人等的出现,大概也都是生产中人身依附现象在非生产领域的反映,而生产的与非生产的依附者都主要从低爵或无爵的自耕农转化而来。还可以推断,尽管最早出现的拥有依附者的人原是战国时各国有高爵的贵族,但稍后的地主应当主要出自这些豪民。旧贵族要继续获得生命力,也必须成为豪民。
 
战国以至汉初,人身依附关系是社会中新出现的事物,数量不多,还处在走向定型的过程中。所以它一直不为社会所重视,以至于在《秦律》中见不到直接反映。只是下列几处关于匿户、匿田的秦简资料,似乎与依附关系的发展有些关系。
 
匿敖童,及占 (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 (迁)之。傅律。(《秦律杂抄》)

 

按此数事主要指里典、伍老办理傅籍不如法,登记废疾不实,以及其他作伪者,当受罚。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 (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 (也)。(《法律答问》)

 

按此二事主要指里典、伍老作弊匿人及当傅而不傅,以避徭役、户赋。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〇〇为匿田。(《法律答问》)

 

按此谓部佐匿民田而民不知者,与民无涉。至于部佐责任,其已租者当属部佐干没,以匿田论;其未租者当指已匿而未至租期,不以匿田论。租指田租。匿田指干没田租。
 
傅籍不实,匿户匿田,往往牵涉徭使、户赋、田租。这类现象,后代多属豪强占夺;《秦律》所见,亦不能排除豪强作弊的可能性。但从责罚主要不在民而在典、老、部佐看来,官府认为问题在于乡官作弊。这表明豪强直接占夺在那时还没有成为重大问题,只要加强对乡官的监督就行了。不过,乡官大体都是豪强。
 
与出现人身依附关系大体同时,秦国施行了民数(户籍)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前356)“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其时户籍制度著民生卒,重在什伍相连,目的是为了“告奸”而不是其他。秦始皇时户籍制度趋于完备。始皇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分见《秦始皇本纪》及《集解》)。户籍记载了年纪、土地等内容,其作用就远远超过“告奸”,而成为官府控制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据睡虎地秦简,户口迁徙要诣吏“更籍”;庶民与官府交涉,须具“名(姓名)、事(职事,爵级)、邑里(籍贯)”。这些项目应当都见于户籍。
 
傅籍是户籍制度的一部分。最晚到秦王政元年(前246),在男子书年之制施行以前,就有了傅籍制度。《汉书·高帝纪》注师古释“傅”,谓“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秦律》中有《傅律》,记有关傅籍事,《傅律》以外,还有一些秦简记傅籍资料。男子傅籍之年,据秦简《编年纪》是十五岁。《汉书·景帝纪》“男子年二十始傅”。提高傅籍年龄,就是推迟服役,是文景之治的一项惠政。《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为正即傅籍为正卒。《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律,当为武帝时制定之律,知二十三始傅之制创于武帝时。或当时未及施行,所以有《盐铁论·未通》御史之言曰:“今陛下(按指昭帝)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秦代傅籍不只是行之于良民,隶臣妾也在傅籍之列。睡虎地秦简《仓律》谓及龄的“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不过所傅的不是良民之籍。涉及户籍变更的事大概都在每年八月办理,所以东汉史籍所见算人也在八月。
 
户籍制度是国家控制户口人丁为编户齐民,并据以征发租赋兵徭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阻止户口人丁流入私门,从而抑制依附关系发展的主要手段。
 
国家力图阻止户口人丁流入私门,从当时的赋税制度中也可得到消息。秦代赋税,有田租,有口赋(户赋),前者收谷,后者收钱。征收数额,以汉制度之,后者比前者要重得多。征收方法,田租当如汉制“以顷亩出税”(《盐铁论·未通》),口赋(户赋)则是按人头核实征收。《史记·陈馀列传》:秦“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头会”是由官吏清点人口,随口计税。“箕敛”,《史》、《汉》注均谓以箕敛谷,敛谷之说是不对的。《淮南子· 论训》作“头会箕赋”;高诱注但谓“随民口数责其税”,不言税谷还是税钱,虽不武断,但失之笼统。实际上,随口而敛者皆敛钱。“头会箕敛”是指随人数敛钱的口赋(户赋)。《淮南子·人间训》也说:秦时“大夫箕会于衢”;高诱注:“箕会,以箕于衢会敛。”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箕敛就是“以畚受钱”。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头会箕敛似是人皆不免,还看不到有流入私门而侥幸求免的依附者的痕迹,可见人丁还是可以由国家有效控制的。
 
《通典·食货典》论及秦代赋税制度“舍地而税人”。其实,地未尝舍,只是重人而不重地,把控制人丁放在检核顷亩之上,以期阻止人丁流入私门,抑制依附关系的发展,所以《通典》谓之税人。
 
我们知道,古老的封君地位的取得,是以占有土地为前提的。《汉书·地理志》:“古有分土,亡分民”,就是这个意思。《仪礼·丧服》:“君,至尊也。”郑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贾疏:“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这里的地指封地,包括耕地而不只是耕地。古老的观念如此,但后来出现了变化。作为封地,司马迁在《秦楚之际月表》序中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已经提出“安在无土不王”的疑问,这就是说,无封土亦可自王。《文献通考》卷二六五:“古分土而无分民,自汉始分民。”王侯分民以家计,有其民则有其封土。但具有政治意义的封土不是本文的着眼点。作为本文着眼点的耕地,从秦汉魏晋人身依附关系发展看来,可以是有土斯有民,也可以是有民斯有土,而后者比前者要显著,魏晋南北朝更是如此。依附农民并不是绝对地附着于某一块土地上,他们可以脱离某一块土地而跟随主人迁徙,在另外一个地方重新获得土地。东汉魏晋时这种例子很多。这个时期,不论是国家还是私人,其封建权力的大小与其说决定于控制土地的多少,不如说决定于掌握人丁的数量。从这个意义说来,上举《仪礼》贾疏“有地则有臣”,实际上又成为“有臣则有地”了。
 
综上所论中国古史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归纳认识如下:
 
第一,早期人身依附关系似与军伍直接有关;
 
第二,早期依附者是从无爵或低爵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第三,豪民是生产领域中的地主,是凭借政权出现的;乡官大抵都是豪民;
 
第四,早期的户籍制度只是为了“告奸”,后来演化为官府控制人丁的最基本的凭借,是抑制依附关系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古老的封君制度是以封土为前提,有分土,无分民,有地者皆曰君。秦汉以来,“有土斯有民”的观念逐渐与“有民斯有土”的现象同时存在,后者有时比前者更为显著,主要原因就在于人身依附关系的不断发展。

 

——摘自 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

购买本书请点击阅读原文

 


汉典:zdic.net

阅读原文

【加载评论 】

  • 粤ICP备10071303号
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