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个人”一词的意义及个人观念的产生
作者简介:金观涛,现任台湾政治大学讲座教授,中国美术学院(杭州)南山讲座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讲座教授。
刘青峰,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二十一世纪》双月刊前主编。二人长期合作学术研究,合著的主要代表作有《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
1907年,鲁迅曾这样谈“个人”一词的传入:“个人一语,入中国未三四年,号称识时之士,多引以为大诟,苟被其谥,与民贼同。”这段话透露了两重含义:第一,“个人”这个词是1904年前后由外国引入;第二,当时这个词的意义在正统士大夫心目中相当负面。中文里,“个人”一词古已有之,本用来指某一个特定的个体,如“我个人”、“那个人”、“几个人”;在文学作品、特别是诗词戏剧中较常用,是指自己所爱的人。例如陈亮的名句“个人如画,已作中州想”,这里的“个人”即所爱之人。因此,鲁迅这段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20世纪前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个人”一语。那么,什么是现代意义的“个人”呢?在西方政治思想中,个人(individual)为现代性的核心观念,它是权利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因此考察个人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就要探讨“个人”在什么时候被视为权利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特别是它何时被用作individual的译名。
“数据库”检索发现,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一词,最早出现在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期间翻译的小说《佳人奇遇》中:“法国者,人勇地肥,富强冠于欧洲者也。……然法人轻佻,竞功名,喋喋于个〔个〕人自由。内阁频行更迭,国是动摇。”分析该例句中“个人”之意义,今日看来虽已有权利主体之内涵,但是用于指法国人太轻佻、太强调个人自由,动摇国是,用法是负面的。由此可见,当时思想最前卫的知识分子都没有接受西方的现代个人观念。
历史上,虽然早在19世纪上半叶,1830年代出版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传教士就经常用人人自主之理来表达西方现代个人权利观念,但并没使用“个人”一词。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中国都没有接受西方个人观念。1885年出版的《佐治刍言》,是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原理的中文译著,原著是英国钱伯斯兄弟(William&RobertChambers)1852年编辑出版的教育丛书之一种。《佐治刍言》的英文本一开头就论述了自主之个人如何组成社会,而在中译本《佐治刍言》中,individual被译为“人”,society被译作“会”,社会组织机制则译为“自然之理”;自由主义社会组织原则被修改为类似于儒学的说法:“一国之治,其原皆始于家”;而“IndividualRights and Duties”则被译为“论人生职分中应得应为之事”。这说明,individual很难用中文词汇准确表达,并被士大夫理解和接受。
一般认为,“个人”作为现代政治语汇,是1884年在日本定名,然后由日本传入中国。姑且不论真实过程是不是这么简单,我们应注意到,在individual定名为“个人”之前,中国已用形形色色的词来翻译它了。普遍用于表达个人观念的,除上面提到的“人”(“人人”)之外,还有“私”、“己”(“小己”)、“独”和“个人”等,加上偶尔使用的其他译名,五花八门,总数远在五种以上。“人”在中文里主要含义是指每一个人,“独”意义更多是“独立”、“单独”,所以这两个词的意义与individual比较都有偏差,故不可能流行。在剩下的“己”、“私”和“个人”三个词中,一开始它们是同时使用的。如严复用“小己”,梁启超则较喜欢用“个人”。1902年梁氏明确说“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并在“个人”这个词下注明“谓一个人也”,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有趣的是,这个时间正好符合本文一开始引用鲁迅的那段话。
因此,在考察西方个人观念传入中国时,我们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中国人在1900年后最终是使用“个人”一词,而不是其他术语与individual相对应。它在思想史上有什么意义?本文将考察与individual相对应的“个人”一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中的起源及演变,进而讨论个人观念在现代中国的几种形态。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西方individual观念的起源。
Individual一词来自拉丁文individuus,其本意为不可分割的。波埃修斯(Boethius)在翻译希腊文“原子”一词时,用它来表达单一、特定的不可以进一步分割之实体。但用individual这一指涉“原子”的词汇来描述一个人,是相当晚近的事情。研究指出,这一过程发生在16世纪以后,即西方现代社会诞生之际。这说明,用individual来表达个人观念,起源于寻找社会组织最小单元的过程。
我们知道,不论中西的传统社会,都是由氏族联盟、部族、家族、家庭等更细小的单元组成的。表面上看,只要把组成社会的各部分(如部落、家庭)进一步细分,最后一定会落实到不可以进一步分割的最小单元——一个人。但是,在西方近现代社会产生之前,并没有把社会组织看成由一个个“个人”组成的观念。这说明,如何规定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取决于人们心目中合理的社会组织蓝图。在不同时代,随着人们对合理社会组织原则理解的不同,对什么是组成社会整体的最小单位,认识可以有很大差异。个人观念的出现与西方现代社会形成的同步,揭示了个人观念起源的第一个前提:它是人们在现代社会组织原则兴起之时,寻找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时意识到的,即个人观念乃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一部分。
什么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来分析现代社会产生之前的种种社会组织蓝图,从而梳理出个人观念起源的条件。古希腊社会组织蓝图是城邦,组成城邦的基本单元为公民。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严格给出了公民的定义。城邦被定义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组织原则规定参与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人,不仅是居住在本地的人,他还必须具有理性和参与政治的能力。在古希腊和罗马社会,唯有公民才具有这种能力。妇女、儿童、奴隶因不具备理性,因此他们不是公民;外乡人及没有居所和足够财产的人,不具备自我立足、独立参与统治之能力,故亦不称为公民。公民被单纯地归为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这样,公民只能是合法而自足的家庭统治者,也就是家长。正如基托(HumphreyD.F.Kitto)所说,古希腊“社会是家庭的聚合,每个家庭都有它自己责任重大的领袖”。他甚至将希腊式“国家”泛称为一个由男性亲属组成的集团。
可见,根据古希腊社会组织蓝图找到的最小单位是家庭。家庭内部属于私人领域,其组织方式不属于古希腊城邦(或共和国)组织原则的描述范围;公民作为家庭代表参与公共活动组成城邦,意味着从私人领域步入一个和私人事务无关的政治领域。公民没有从公共(政治)领域撤退的权利,一旦离开公共领域,公民就没有意义。换言之,古希腊和罗马之所以没有或不需要个人观念,是因为家庭内部组织在公共事务中不具正当性。以这种社会组织原则寻找最小单元时,是不可能发现个人的存在的。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家庭内部组织及其事务具有正当性,就可以产生个人观念呢?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如果将中国传统社会组织蓝图和古希腊对比,可以得到个人观念诞生条件更为准确的描绘。和古希腊社会组织蓝图类似,儒学也认为只有少数精英可以参与政治统治,他们亦有自己的名称,那就是“君子”。但是,同样是作为家族(家庭)的代表,君子与公民有极大差别。古希腊的家庭与城邦被划分为两个不同领域,家庭内部关系不属于社会组织原则。相反,儒学把国家的组织原则看成是与家族(家庭)组织原则同构;家庭虽在领域上属于非公共的部分,但儒学把孝这种属于私领域的父子伦理关系,推广为普遍的社会价值,这就是对皇帝的忠,它在领域上也属于“公”,即把一个个家族凝聚成大一统帝国。
既然家族属于儒学社会组织蓝图,为什么对国家的组成部分——家族(家庭)的进一步划分,却找不到个人呢?关键在于,儒家伦理打通了公私两个领域的价值,并规定了尊卑的伦常等级秩序,每一个人都处于这种伦常等级网中而不能独立出来;组成社会的是伦常等级,而不是一个个“个人”。例如男子对君称臣,对父称子,对妻称夫,对弟称兄,自称为己。每一个人只有通过伦常等级这张社会关系网,才能将自己定位。在这种结构中描述某一个人,得到的只能是特定关系的称谓,而不可能想象存在平等而独立的个人。反映在语言学上,中国人亲戚关系的称谓是世界各种语言中最为复杂、精密的。早在公元前二至三世纪,《尔雅·释亲》中列出宗族、母党、妻党及婚姻所及之亲属称谓就有八十七个。清代梁章钜的《称谓录》中,辑古今文献中所用亲属称谓达到一千个。
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作为道德主体和伦常关系载体的人,并没有作为权利主体和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个人”。根据中国传统社会的例子,我们可以得知个人观念起源的条件,这就是社会有机体的解体,人从道德伦常关系和各种有机的社会联系中解放出来。从观念史来看,这有待于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形成。
——摘自 金观涛 / 刘青峰《观念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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