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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汉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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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是个会意字。金文①的左边是一扇门(户),右边是一把大斧头,以斧破门,表示盟誓之义。小篆②的形体基本上同于金文。③是楷书的形体。“所”字当“破门”讲的本义到了后世已经消亡,而大都被假借为“处所”的“所”字用了,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就是说:公在王的住所朝见了王。现在又引申为特指机关或特种用途的处所,如医务所、派出所、招待所等等。

 

“所”字又可由实词引申作古汉语中的虚词,主要是用作代词,放在动词之前,组成名词性的词组,表示“……的人”、“……的事物”、“……的地方”等等,如《左传•襄公十四年》:“赐我南都之田,狐狸所居。”也就是说:给我南都的土地,那是狐狸居住的地方。

 

“所”字有时还可以表示大概的数目,如《史记•留侯世家》:“父去里所,复还。”大意是:老人离开一里路左右,又回来了。(周宝宏)

 

——左民安《细说汉字》

 

扩展阅读


形声字。《说文》:“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段玉裁注:“伐木声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假借为処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类是也。用为分别词者,又从処所之义引申,若予所否者、所不与舅氏同心者之类是也。皆于本义无涉,是真假借矣。”桂馥义证:“《诗》曰伐木所所者,《小雅·伐木》文,彼作许许,许所声相近。”按:“所所”与“许许”都是状伐木之声,应该都是借用。所字在传世和清末以来发现的西周金文中仅宋代著录的西周晚期敔簋铭文有“所”字:“夺俘人四百,廪于荣伯之所。”传世文献中,西周中晚期文献《诗·大雅》,已习见“所”字用为处所之所。(陈英杰)

 

——李学勤《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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