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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臺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爲都察院,長官爲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爲最高監察機關。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爲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覈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