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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餘
平餘亦稱“餘平”。清代地方財政在上繳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戶部的銀兩。平餘屬於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時,每1000兩隨解平餘銀25兩,稱“隨平陋規”,由戶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戶部用平餘銀彌補鉅額虧空。其後,平餘銀一半歸戶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爲補助費,稱爲“養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撫碩色奏請於耗羨之外,每100兩提解0.6兩歸公,以充各衙門之用,名曰平餘。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實際上明去暗存,且視同正款,終清之世,究未革除。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