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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是指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非法進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居住安全是公民最起碼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纔可以依法對公民佳宅進行搜查。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戴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79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速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第81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8條)等。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