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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敬
大不敬是中國封建時代十惡罪之六。指蔑祖、侵犯帝王的尊嚴或人身安全的言行。漢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北齊律將“不敬”列爲“重罪十條”之中;隋、唐律將“大不敬”列爲十惡之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盜取帝王祭禮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僞造帝王的璽印,爲帝王配製藥有錯誤,爲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爲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以及對帝王派遣的使節無理等。(《唐律疏議.·名例_>〉)對於大不敬的處罰,唐律在其《賊盜律》、《職律》中做了具體規定。如“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諸盜御寶者,絞;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者絞”;“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明、清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 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