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shào nián fú lì fǎ
注音 ㄕㄠˋ ㄋㄧㄢˊ ㄈㄨˊ ㄌㄧˋ ㄈㄚˇ
为增进少年福利利,健全少年身心发展所订定的法律。于民国七十八年元月二十三日公布。适用对象为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福利措施包括少年进修、就业之辅导、生活扶助或医疗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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